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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则-一般安全规定
  • 发布时间:2019/2/25 9:16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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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: 
第1条 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,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,不断提高油罐清洗的技术水平,防止发生各类事故,根据“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特制定本规程。
第2条 下列情况进行油罐清洗:—是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。二是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时,应进行清洗。三是油罐发生渗漏或者有其他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修理的。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[wiki]石油[/wiki]库油罐的清洗工作。加油站及其他石油经营单位也可参照执行。 第4条 充分做好安全措施及物资、工具、器材的检查与准备工作。 
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
 第5条 清罐作业部门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,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。 
 第6条 清罐指挥人员,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,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。 
 第7条 清罐的方案及安全措施,经讨论后,由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第8条 清罐作业之前,应根据分工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,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。 
 第9条 凡有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,油罐人孔外均须设专职监护人员,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。
 第10条 安全(监护)员应加强现场的安全巡回检查,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。 第11条 班(组)负责人和安全(监护)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、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。
 第12条 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,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,并应有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或栅栏进行监护。
 第13条 为确保安全,进罐作业必须实施入罐作业票制度。
 第14条 为了防止清罐作业人员中毒,必须做到:
—、当油气浓度为该油品[wiki]爆炸[/wiki]下限的4-40%时,进入油罐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。
二、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%并低于4%时,允许作业人员在不佩戴呼吸器具情况下短时间进罐作业,但应佩戴防毒口罩且每次作业不应超过15分钟;同时,每工作日最多重复工作四次,时间间隔不少于1小时。在此浓度下,也可以使用类似过滤式的呼吸器具(如滤毒式防毒面具),但其气体空间的含氧量不应低于18%。
三、当油气浓度低于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%时,允许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八小时作业。
下列人员严禁从事清罐作业:
—、在经期、孕期、哺乳期的妇女。
二、有聋、哑、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。
三、患有深度近视、巅痫、高血压、过敏性气管炎、哮喘、心脏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病以及年老体弱不适应清罐作业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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